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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k8平台 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9 11:16:08           文章来源:政府办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k8平台 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内容

市县财政和住建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要按照财综〔2017〕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报送,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对《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1)。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各地区自评结果进行再评价,计算最终得分,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

二、报送时间及其他要求

各县(市,含绥芬河市、抚远县)财政和住建部门务必于每年2月25日之前,将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和《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分别报送所属市(地)财政和住建部门;各市(地)财政和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级及审核汇总所辖县(市)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省农垦和森工总局负责将本系统绩效评价报告和《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于每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

本通知下发后《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k8平台 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财综〔2015〕5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省财政厅综合处薛辉,0451-536443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高广安、孙莉、徐英健,0451-53664449。

电子邮箱:zhcxh@hl.mof (省财政厅内网);

xuehui340@163.com(省财政厅外网);

phq53664449@126.com(省住建厅外网)。

附件:《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0日

 

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k8平台 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