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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31 10:29:46           文章来源:政府办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基础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准备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主送:省民政厅);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3.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原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住所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制式一份,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每位负责人填写一张制式表格,并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社会团体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件、制式一份)。;

8.社会团体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登记表(原件);

9.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制式三份);

10.党建承诺书及党建情况调查表(原件)。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版)、《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省政府令2005年第6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础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准备的材料:

1. 成立登记申请(以黑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举办者的名义起草的申请,主送:省民政厅);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申办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供办学许可证,申办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3. 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原件);
4.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住所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理(董)事、监事名单](所有任职人员本人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

9.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件);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每设立一个机构一张表);

11.党建承诺书及党建情况调查表(原件)。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基金会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基金会的基础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场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准备的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主送:省民政厅);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3.原始基金捐资承诺书及验资报告(原件);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原件,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

7.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三份);

8.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及章程草案(原件);

9.党建承诺书及党建情况调查表(原件)。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0号)

 

审批时限: 行政相对人网上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业务咨询电话:53623920 传真电话:82621673

网上行政审批网址: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hljzwzx.gov.cn

收费标准: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